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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到背后充值的庞大资金池如何监管?

2017-05-04 10:10 来源: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: 等等 浏览(639)人   

    易到风波背后的法治引线:充值的庞大资金池如何监管?易到风波未结。4月27日,数十位易到司机起诉易到要求退款,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予以立案。


易到背后充值的庞大资金池如何监管?


    易到因用户充值退款、车主退款、管理层震荡之事陷入困境。导火索在于,易到创始人、二股东周航与大股东乐视的一场公开“互撕”。围绕一笔“13亿元贷款”是否被“挪用”,双方各执一词。不但引起舆论关注,也直接导致易到用户产生资金安全忧患。


    争议的焦点“13亿元贷款”存在多种可能及法律权责。但这一事件中大股东权力过大的问题,直接暴露出现行《公司法》在公司治理上的规范缺陷。


    充值或押金的庞大资金池如何监管


    位于北四环西路的技术交易大厦是易到总部。近日,数百名车主上门要求退款,易到不得不报警维持办公。


    在一个北京网约车司机QQ群中,滴滴司机“船长”称,他之前是易到司机,两个月前不开了,原因是易到账户上还有6000多元无法提现。


    “船长”并非个例。群内许多司机离开易到,有的司机账户有近万元提不出。


    易到用户也陷入困境。一位上海的易到用户说,一个月前在易到充值200元,这个月只使用易到打到一次车,想退钱发现退不出。


   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北京用户身上,一位易到用户称,他去年“充值返现”活动时一次性充值4000元,现在账户上还有2000多元,最近很难打到车,一直退款但显示失败。


    司机、用户的资金窘境,是易到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。


    创立于2010年的易到,是国内网约车市场最早一批先行者。2015年10月,乐视拿下易到70%的股权,成为控股股东。在易到当前的股权结构中,在乐视网担任监视的吴孟占股66.67%,周航、杨芸和汤鹏三位创始人占股约30%,其他为外部投资者。


    因三位创始人周航、杨芸和汤鹏集体辞职,乐视已全面接掌易到新管理团队,新的管理层全部来自乐视。易到回应《财经》记者称,目前经营一切良好,车主无法提现问题系“系统短暂性不稳定”,待系统稳定后将恢复提现。


    在易到发展中,曾通过“充值返值”等优惠方式吸纳大量社会资金。


    据新华网报道,2016年7月1日,易到高级市场营销总监胡绪雷表示,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,易到充值金额达60亿元。


    通过用户充值或押金等方式吸收的庞大资金池该如何使用和管理?


  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表示,针对共享经济类公司主体的大规模资金管理,当前法律尚无详细规定。对私有企业而言,通常认为如果公共性较弱,法律监管会较少,但如果企业涉及众多用户,如易到、滴滴、摩拜等,公共性更强,是否需要按照强公共性企业来管理,需要论证。


    目前,对于强公共性企业的资金管理分为两类:一类是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方式,证券客户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需要严格划分,形成防火墙机制;一类是银行存款保证金模式,银行通常会拿出资金的20%作为保证金。


    不过,这两类管理模式在法律上暂不适用易到这类主体,邓峰说。


    押金资金和充值资金不仅在用途上有较大区别,在法律层面也适用不同法律条规。


   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,押金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,当债务人违约时,债权人可从押金中获取补偿,债务人履约完成,可拿回自己的押金。债权人并不能随意使用如共享单车的骑车押金。但账户充值资金与电话卡、理发卡充值类似,属于预付款,是购买未来的服务,属于企业未来的营收,因此,企业只要不是携款潜逃、进行非法投资等违法犯罪行为,可以用来合法使用。


    易到账户的充值资金,是用户缴纳的预付款,可以在合法前提下使用。但若不规范使用,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,就存在两方面的风险:一是社会风险,当用户大规模冲击企业索要退款时,公司运营方难以掌控;二是经营风险,当发生大规模挤兑,严重资不抵债,债权人可要求公司破产。当资金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时,后者风险可能性更大。


    二者法律适用上的差异,也导致监管的方式不同。


    4月21日,北京市政府在《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对共享单车押金做出监管要求,要求收取押金的企业,须开设资金专用账户,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。但对于充值资金,未有明确说明。


    挪用指责在法律上是否成立


    在4月17日周航公开指称乐视“挪用”易到13亿元前,易到已经多次传出资金链问题,包括2016年11月传“欠款供应商5000万元”,2017年3月传“资金链断裂拖欠七家供应商尾款”,但均被易到否认。


    随着创始人公开承认存在资金问题,司机的恐慌情绪一夜之间爆发。


    自4月18日起,易到在北京、上海的办公地,持续多日都有司机要求“现场提现”。据中新社报道,取现流程是,北京办公地,现场提现司机须带上身份证等证件,签字按手印,最快等16天可拿到付款;上海易到办公地,每日发放500余张股款通知单,司机拿到付款,周期要一个月。


    乐视易到回应,上述13亿元资金是两公司联合贷款,用乐视大楼作抵押,易到为贷款主体,向银行贷款14亿元,其中13亿元用于乐视汽车生态,1亿元用于易到。


    询问贷款具体性质及来源时,乐视方面称,该14亿元贷款属于“委托贷款”,是资金方借道银行,委托银行向乐视易到贷款,资金实际来自委托方,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使用资金。但乐视没有披露资金来源。


    邓峰认为,从乐视与易到的联合声明看,如果周航所指的13亿资金正是乐视回应的银行贷款部分,根据易到当前的股权结构,只要易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都做了授权,则“不会构成挪用”。


    但乐视仍有法律风险。如果乐视将这13亿元资金用来支付其他费用,“比如有媒体报道的支付中超版权费用,因不构成易到的对外投资,在法律上可追责董事会决策失误问题”。


    该13亿元是否用于支付“中超版权费用”?


    乐视没有正面回答问题,只称“用于解决乐视控股自身资金需求”。


    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鸿雁表示,委托贷款的实质是资金提供方借银行的通道向借款方发放贷款,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化。如果该笔贷款确属“委托贷款”,则不存在“信贷违规”问题。


    至于乐视和易到之间对于借贷资金的使用比例,取决于乐视和易到之间协议的约定。


    即使贷款之初没有各自的使用比例或者使用数额的约定,也可能在后期通过双方之间协议的形式约定各自的使用额度,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委托贷款的约定。


    “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补充约定,也不见得是‘挪用’。”任鸿雁说。


    如果该笔贷款不是“委托贷款”,而是以易到为借款主体的银行贷款,且乐视作为担保方以其持有的乐视大厦为这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。通常情况下,银行贷款合同中会约定资金用途,如果借款方违反资金用途将导致违约,可能出现银行方要求贷款加速到期,并要求借款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况。


    根据当前信息判断,周航的“挪用”指责尚难在法律上站得住脚,除非有更多证据披露。


    网易财经曾报道称,该笔14亿元贷款资金的来源方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(下称中泰创展),中泰创展称双方未作用途限定。


    一股独大问题


    值得一提的是,易到被乐视控股的情况下,在贷款的分配上能否做出真实意愿表达,很难说清。


    周航与乐视互相指责的背后,其实是子公司创始人和控股公司之间的问题。类似情况也不少见:由于集团公司、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过度,导致子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。


    周航与乐视的“互撕”事件更应该被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治理。邓峰指出,现行《公司法》难以平衡公司治理上的“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弊端”。


    根据《公司法》,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公司的决策权力掌控在股东手中,公司章程内没有规定的情况由董事会决定,而当前中国大部分公司董事会常被大股东控制,因此一旦大股东控制了公司,就容易发生“向大股东输送利益”的情况。


    公司治理弊端并不仅限于大公司,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勇钢表示,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出现问题更加普遍。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公司章程多“随意草拟”,而外资企业一般请专业律师起草,细则清晰,公司章程对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
    易到事件背后所涉的大股东对公司控制过度,即一股独大问题,是当前中国公司治理上的显着现象。


   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董华生告诉《财经》记者,当前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,国企是行政因素介入企业经营过多,国有股份一股独大;民营企业主要是大股东控制和家族控制。“拿A股上市公司来看,有超过九成的公司是大股东控制企业经营。”


    华生认为,中国公司治理还处于初级阶段,“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”。但现代公司治理解决的问题正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,“西方大型跨国公司,基本是管理层来主导公司经营,股东监督管理层即可。”


    现代公司为了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,通过制度设计来分配与制约公司权力,即设有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管理层,四方形成监督制约关系。中国公司上述架构基本都有,但往往落不到实处。


    “形式上的东西容易建立。”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新春介绍,中国多创业型公司,又有家族文化传统,股东对市场欠信任、控制欲更强,由此导致大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经营。


    此外,当前制度设计上也是问题先于法律,政策制定落后实际。


    现行《公司法》是1993年版本的三次补充修订结果。2005年版本虽在1993年版本条文上有较多修订,但仍将公司当成股东财产的延伸,更强化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,2013年修订虽取消了注册资本制、放宽公司出资制度等,但未改变“股东会中心主义”。


    1993年《公司法》主要目的是以拯救国有企业为中心,但现在民营企业数量上至少占主导。“这是一人生病,全家吃药。”邓峰说。


    公司治理问题若上升到法律纠纷,就与司法是否独立、公正相关。曾勇钢说,以他办案经历看,法院会在企业稳定、股东权益以及其他因素之间做权衡。比如,在真功夫股权之争案件上,一方争斗过程中动用公检法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,给现代公司治理带来了较差的示范效应。


   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,易到、乐视汽车生态的控制人同为乐视控股,二者构成关联企业,若易到认为乐视滥用股东权利,可按照《公司法》第20条规定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”、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,要求大股东乐视承担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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